它主要是从政治学知识的角度阐述立法权与立法程序问题。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营造规范说理的制度环境,一方面要确保法官独立的审判地位,避免外界不当干预,法官才会大胆地进行说理,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才会有发展的空间。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解释方法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在解决冲突时要善于综合考量。一是突出强调规范说理。三是在司法解释中公开示明。如果把法律解释方法一并公告,不仅能提高司法解释的透明度,还能为下级法院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做出强有力的示范。四、结语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三)法官约束与激励:变责任追究为机制保障 作为文书说理和法律解释的实际操作者,法官能力和水平是决定法律解释方法应用状况的核心因素。另一方面要继续深化司法责任制,以行为责任替代错案责任,形成以行为监控为中心的法官惩戒制度。此过程也显露出中国立法学研究所内涵的独特的发展脉络以及诸多重大理论问题。
因之,人大主导立法、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平衡、立法协商等问题成为新时代中国立法学研究的热点。拉伦茨曾这样分析了立法学研究在推动立法过程中的主要任务:第一,将待决事务当作法律问题清楚地显现出来。正是中国立法制度的变迁与立法实践的全面恢复与展开,强势推动了中国立法学的萌生与发展。从部门法角度研究立法问题的专著大量出现。
经过2年多的发展,《地方立法研究》已成为全国一流的立法理论研究刊物,为全国立法理论与实务交流开辟了重要平台。显然,立法学研究离不开政治学研究的学术滋养,也避免不了特定政治生态的直接影响,亦不可能成为一种完全价值中立的纯学术性研究。
这一时期的立法学研究虽然还很粗陋,但是完成了构建中国立法学研究基本体系的历史任务,为中国第一部《立法法》的制定进行了长期的理论准备和学术铺垫。这将需要有多少立法起草者来从事这一工作啊?很清楚,中国的法学院系必须关注这一问题,培育更多的学生以担当起立法起草者的角色。这样,就逐渐形成一个看法:我国应当加强立法学研究,为经济基础以及上层建筑各领域服务的立法工作,应当在实践的基础上,探求出其共同规律。④周旺生:《论创建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学》,《法学评论》1988年第6期,第23页。
(12)[美]罗伯特·塞得曼:《开展立法学研究 适应时代需求》,吴伟译,《中外法学》1990年第3期,第67-68页。这是因为,在研究立法的过程中,如果离开了社会科学的方法,我们就无从知晓什么是良法,也无法回答何谓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近几年立法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也有待于立法理论的说服和指导。任何立法都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立法,都是特定政治与社会语境下的行为。
(11)谷安梁:《创建立法学是法学改革中的一项紧迫任务——立法理论研究的若干问题》,《法学杂志》1990年第1期,第5-7页。同年,周旺生在《法学评论》发表题为《论创建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学》的论文。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务依然很重。(29)中国立法学随着中国立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空白到繁荣的过程。
最早出版的《立法权与立法程序》是一本只有数万字的小册子,而且是作为政治学知识丛书出版的。具体而言,改革开放之前,如果说中国立法毫无理论,是指责过于严苛的话。该文提出,中国的社会、经济、政治现实要求大量立法,但又没有立法理论适应这一时代需求。进入新时代,当代中国正在经历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制度变革与社会变迁,也正在进行一场宏伟而独特的法律规制实践。主题发言包括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做好立法工作的思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理论的若干问题、地方立法权扩大情境下法制统一的维护、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党领导立法等七个论题,分组讨论主题包括党领导立法与人大主导立法、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法律体系的完善、设区的市立法、地方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现代立法学的理论追问。每次年会研讨的主题既包括立法学研究的经典命题,也包含这一年度立法学研究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体现了立法学研究的理论性与实践性、学术性与时政性的统一。
科学立法的含义,即要求在立法过程中以科学的方法准确反映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及其内在规律。因此,无论是深化改革,还是依法治国,都是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根本性和全局性问题。
只有实现立法学研究过程中的政治共识与学术共识的融合与统一,当代中国立法学研究才能持续增强对立法实践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的解释、塑造与指导能力。粗略统计一下,比较专业的立法学方面的著作或文献大致有300余部。
地方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立法学研究已经越来越成为中国立法学研究的生力军与增长点。张文显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理学》把法的创制放在法的运行编,涉及法的创制的概念与立法体制、立法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立法程序与立法技术、法典编纂等方面的内容。
可以说,中国立法学研究的起点和动因,源自中国民主政治、社会治理以及开展立法工作的现实需要。研究立法问题,创建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学……应成为法学研究领域重大的、亟待认真对待的新课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10、18页。
(26)这方面的代表性著作有:李高协《地方立法与公众参与》(2005)、蔡定剑《国外公众参与立法》(2005)、吴浩《国外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2008)、李林《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2009)、《公众参与立法》(2010)、粟丹《立法平等问题研究》(2010)、宋月红《城市立法与公民参与》(2010)、覃福晓《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表达与整合机制研究》(2011)、袁曙宏《公众参与行政立法》(2012)、李店标《立法公开研究》(2012)、崔浩《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研究》(2015)、黄洪旺《公众立法参与研究》(2015)、傅振中《立法参与的理念建构》(2016)、黄信瑜的《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公众参与立法研究》(2017)、国浩律师事务所的《民主立法与律师参与》(2015)。地方立法方面还出版了《海南十年立法实践与探索》(1998)。
文章提出,该书开创性地初步确定了立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理论体系,为立法学成为法学中一门独立的新的分支学科奠定了基础。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立法理论研究逐步走向自觉。
(35)周旺生:《中国立法五十年——1949-1999年中国立法检视》,《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6期,第17-18页。该论文对当时中国立法学的研究状况的评价是,如果说立法学目前在世界范围还是薄弱的学科,那么应当说立法学目前在中国连薄弱的学科还远远算不上⑩。
中国处于大立法时代,立法法理学应有助于理解和回答中国问题,应当实现从司法中心主义的法理学转向以立法为中心的法理学。四、中国立法学研究的组织形式与学术载体 (一)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及各省立法学研究会的活动 我国关于立法理论的研究是从立法实践的需求中生发和生长出来的,这从一开始便奠定了我国立法学研究事业的方向和基调,即最主要和最基本的任务是为立法实践服务,为进一步推动立法理论和实务工作的创新积极建言献策。(四)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立法学研究的互为补充 正如地方立法一直是中央立法的智慧源泉一样,地方立法研究的蓬勃兴起与发展,成为中国立法学研究的亮点以及重大的推进力量。(29)周旺生:《中国立法五十年——1949-1999年中国立法检视》,《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6期,第6页。
古今中外的立法史启示我们,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立法能够亦步亦趋地走别人的道路来实现自己的繁荣,也没有一种一成不变的立法模式可以引导所有国家实现良法善治。可以说,立法学研究还远未达到未雨绸缪、高屋建瓴指引中国立法实践走向民主化、科学化与法治化的高度。
(21) (二)后体系时代中国立法学研究的新主题 进入后法系时代尤其是新时代以来,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的提法深入人心。中国知网收录以立法与改革为主题的论文共计339篇(党的十八大之后187篇)。
2016年第六届立法学年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理论与实践为主题。立法技术是指立法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法和技巧的总和。